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第 41-1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尚無針對外籍教師訂定合理聘僱員額,基於保障國內教師就業權益,依據九
    十八年一月七日本會與教育部會商決議,訂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以下
    學校聘僱外國教師員額之計算方式。
三、外國教師員額計算方式,以學校一週語文課程總節數除以每一科任教師一週授課
    堂數核算。舉例如下:假設學校總班級數為十九班,課程綱要規範每班每週外國
    語文課程數為四節,超出課程綱要規範之外國語文每班每週為二節(超出總節數
    38=19*2 ),若科任教師每週上課時數以二十節估算,則該校最高可聘僱六名外
    籍教師 [(19*4+38)/20 = 5.7 ≒ 6] (採四捨五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學校教師工作之許可及管理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已移
    由教育部主政,爰刪除本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