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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
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
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
    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
程序公告之。
顯示附件圖表
  1. 附表.PDF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所造成我國勞動力人口(十五歲以上)持續減少現象,
    引進優質外籍人力為應變方式之一。經衡酌已在臺就學之外國留學生、僑生與華
    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業經國家投入教育資源培育,對國內文化及語言與
    生活具一定程度瞭解;且僑生與華裔生同文同種,具有海外或僑外居地之語言、
    文化、人脈及生活經驗等特質,有利我國拓展海外市場及營運僑外居地事業,應
    屬移入勞動力人口,宜優先留用及延攬僑外生在臺工作。故在保障國人就業機會
    及勞動條件之前提下,為適當補充優質僑外生勞動力人口,爰增訂本條,僑外生
    符合評點項目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
    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內容。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一、依教育部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教文(五)字第一○八一○八五七三○號
    函與電告意見,依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大學法所稱大學,指依該
    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且包含獨立校院,爰將公立或經立
    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修正為大學。
二、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三年六月核定之「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僅開
    放已取得我國高等教育(大學或以上)學位之僑外生(含港澳生),得依評點配
    額機制受聘僱在臺工作。考量大學畢業者,尚包含取得副學士學位,基於評點配
    額機制已排除取得副學士學位僑外生提出申請,為符評點配額機制係留用我國所
    投入教育資源所自行培育具學士學位以上(包括學士、碩士、博士等學位)之僑
    外生政策目標,與實務審核明確性,配合修正第一項規定,俾以明確。
《附表修正說明》
考量本附表備註欄係補充說明性質,且本部已依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授權,公告
應備文件及說明,基於簡化原則,爰予刪除備註欄。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為擴大吸引及留用我國自行培育之僑外生,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修正
「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並經行政院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核定,針對
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學位之僑外生,且所就讀我國產業發展所需之相關科系,如
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等領域,得納入僑外生評點制適用對象,爰
修正第一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