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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技術士證證照收費及解繳作業要點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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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報表、單據保存期限:
   (一) 單據報核聯應保存二年,期滿列冊報經核准後銷燬。
   (二) 進款日報表分月份裝訂成冊,應保存十年,期滿列冊報准後銷燬
        。
   (三) 票證使用登記簿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