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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技術士證證照收費及解繳作業要點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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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各款之技術士證,證書換發、補發,得免繳證照費: 
 (一) 已領之技術士證、證書因於領取時發現發證機關繕寫錯誤,須申請
      更正者。
 (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