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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技術士證證照收費及解繳作業要點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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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單據不得草率填寫,如有繕寫錯誤,應將理由層報,並送會計部門加
    簽「經查屬實,准予作廢」於原單據第一、二、三聯,退還原承辦人
    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