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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穀倉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12
十二、雇主使勞工從事熱作 (動火) 應依下列規定:
   (一) 熱作前應確實檢查現場穀物粉塵等一切可燃性物質是否完全清除
        或掩蓋。
   (二) 熱作前應發給書面動火許可證,但在指定熔接地點工作者,不在
        此限。
   (三) 動火許可證應註明動火之地點、時間及動火前應採取之一切必要
        措施。
   (四) 動火許可證應妥為保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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