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雇主使勞工從事熱作 (動火) 應依下列規定: (一) 熱作前應確實檢查現場穀物粉塵等一切可燃性物質是否完全清除 或掩蓋。 (二) 熱作前應發給書面動火許可證,但在指定熔接地點工作者,不在 此限。 (三) 動火許可證應註明動火之地點、時間及動火前應採取之一切必要 措施。 (四) 動火許可證應妥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