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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穀倉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13
十三、雇主將有關穀倉工作招人承攬時,應將下列事項告知承攬人。
   (一) 穀倉設備與承攬作業及其作業地區附近有關火災爆炸之潛在危險
        情況。
   (二) 有關作業之安全規則。
   (三) 緊急應變計畫。
   (四) 動火許可與進倉許可及其作業程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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