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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穀倉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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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雇主對其所雇勞工至少每年應就下列內容實施安全訓練乙次。
   (一) 與設備有關之一般安全事項,包括粉塵沉積與火源等危害因素之
        認知與預防措施,以及粉塵爆炸條件之控制事項。
   (二) 關於穀倉作業之特殊作業程序與安全措施,包括研磨機械之清理
        程序,斗升機堵塞清理程序、廠房整潔維護程序、動火許可程序
        、預防保養程序、加鎖掛牌程序、進倉許可程序與進入穀倉處理
        可燃性或有毒性物質作業程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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