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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穀倉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15
十五、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規劃緊急應變措施:
   (一) 訂定書面計畫使勞工周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緊急撤離程序的規定與緊急逃生路線的指定與標示。
        2. 留守現場從事重要作業人員撤離前之作業程序。
        3. 完成緊急撤離後人員清點程序與集合地點。
        4. 負責緊急救援與醫療人員之指定。
        5. 火災爆炸或其他緊急事故之適當報告方法。
        6. 緊急通報或連絡人員之姓名及職稱。
   (二) 建立適合現場環境之警報系統。
   (三) 各工作場所均應以圖面或不同顏色標示逃生路線與方向。
   (四) 與當地消防隊協調聯繫,舉辦模據緊急狀狀演習,以利救援行動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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