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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穀倉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16
十六、穀倉結構體內人員緊急逃生得採下列方式:
   (一) 穀倉頂部至少應提供兩種緊急脫逃之方法。
   (二) 既設殼倉之地道至少應提供一種緊急脫逃方法,新設穀倉之地道
        應有兩種以上之緊急逃脫方法。
   (三) 緊急逃脫可利用任何可利用之出口,使用下降設備 (其著陸速度
        不得大於每秒四.六公尺) ,或緊急脫逃梯。
   (四) 緊急脫逃方法應列入緊急應變計畫中,使員工熟知距其所在位置
        最近之脫逃方法與應採取之必要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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