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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穀倉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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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室內斗升機之設置與作業依下列規定:
 (一) 斗升機不得以陣起動清除堵塞。
 (二) 皮帶與防滑套應為易導電者,皮帶之表面電阻不得大於三百個百萬
      歐姆 (三○○MΩ) 。
 (三) 斗升機頂部應設檢視孔,以利斗升機頂滑輸、防滑套、皮帶與排放
      口之檢查。
 (四) 斗升機底部應設適當檢視孔,以利底部之清理與底部滑輸與皮帶之
      檢查。
 (五) 軸承儘可能設於斗升機  外。軸承部份或款部設於斗升機  內者應
      設置能監測軸承狀況之振動監測器,溫度監測器或其他方法。
 (六) 偵測斗升機運轉狀況之設備於斗升機皮帶速率減低百分之二十時,
      應立刻發出警報,俾能適當處置。
 (七) 設置斗升機皮帶移動監測器,當皮帶不在其正常位置時能提供勞工
      警告;或提供皮帶保持定位之設備,皮帶發生位移時能適時調整之
      。
 (八) 穀倉容量在三萬六千立方公尺 (一百萬蒲式耳) 以下之穀倉,有申
      常目視檢查斗升機運轉與皮帶軌道之設施者不適用 (六)  (七) 之
      規定。
 (九) 下列情況不適用 (五)  (六)  (七) 規定:
      1斗升機有火災爆炸抑制系統,至少足以保護其頂部及底部者。
      2斗升機設有氣壓或其他粉塵控制系統或其他方法能使作業時斗升
        機內粉塵之濃度低於其爆炸下限百分之二十五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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