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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穀倉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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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接加熱之穀物乾燥器依下列規定:
 (一) 儘可能設於穀倉外。
 (二) 設於穀倉內者應有火災與爆炸系統之防護。
 (三) 設於穀倉內而與其他設備隔離者,至少應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建築
      。
 (四) 設置自動控制設備,於能源故障、燃燒困難或空氣排放管風扇受阻
      時能切幾燃料供應,乾燥部份排氣管之溫度過分升高時應立即停止
      穀物之輸入。
 (五) 乾燥器以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其蒸發器應設於距乾燥器至少三公
      尺處,氣體管線應有防止機械損傷之保護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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