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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穀倉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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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穀倉之濾布吸塵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 已設氣壓集塵系統之濾布集塵器,均應設置能顯示布袋表面壓力降
      低之監測設備。
 (二) 新設之濾布集塵器應依下列規定:
      1儘可能設於設備外。
      2設於設備內者應以抑暴系統保護之。
      3設於設備內者應以至少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建築物隔離之,並與外
        牆為鄰向外吹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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