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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穀倉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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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雇主應依下列規定確保廠房整潔:
 (一) 為使廠房內外洩與沉積之粉塵置於控制之下,應有廠房整潔計畫,
      規定適當的清除方法與清掃頻率,使建築物的突出物、樓地板面、
      設備或其他暴露表面上無粉塵積存。但卸料口與裝車場在穀倉設備
      外者或其一面或兩面開放者得不列入廠房整潔計畫中。
 (二) 廠房整潔計畫應將左列場所列為優先清理地區,如其粉塵積存超過
      ○.三公分時,應予立即清除之。
      1.室內斗升機十一公尺內之樓地板面。
      2.設置研磨設備之密閉地區樓地板面。
      3.設置有乾燥設備之密閉地區樓地板面。
 (三) 廠房整潔計畫應包括粉塵收集系統失靈、粉塵控制系統故障、粉塵
      密閉裝置突然開放,導致粉塵大量外洩之情況等突發粉塵清理事項
      。
 (四) 廠房整潔計畫應詳列各場所外洩粉塵的清理時間表與控制方法及處
      理要領。
 (五) 事業單位可採下列適當方式有效控制粉塵外洩:
      1. 設置氣壓集塵系統。
      2. 將整個輸送系統密封,並保持其於負壓狀態。
      3. 儘可能斗升機送風應從底部吹向頂部,並保持其粉塵濃度在爆
          炸下限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4. 儘可能將衛生或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於食物或飼料之食用油
          噴撤於輸送穀物上或穀物內。
 (六) 使用壓縮空氣吹除建築物突出部、牆上或其他地點沉積之粉塵,應
      使可能產生火源之機械設備停止運轉,並將該地區一切潛在火源完
      全清除或控制後方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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