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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會或漁會未於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內,將所收保險費彙繳本局時,本局應依勞保條
    例第十七條及災保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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