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視為重大勞資爭議事件處理: (一)公營、公用及交通事業或具有危險性、特殊性行業之勞資爭議,有 影響公眾生活或造成公共危險者。 (二)發生勞資爭議之事業單位,有擴及其關係企業者。 (三)其他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或擴大而影響社會秩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