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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4
四、直轄市、縣(市)及特定地區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級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得就轄下重大勞資爭議事件,邀請有關機關共同組成處理小組
    。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成立處理小組,協調相關機關協助處理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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