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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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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生重大勞資爭議事件時,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迅速進行疏導,
    並協調勞資雙方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進行調解、仲裁、裁決,或輔
    導循司法途徑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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