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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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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為使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切
    實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章規定執行勞資爭議調
    解業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