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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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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調解紀錄應詳實記載及內容明確,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或受委託之民
      間團體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定期限,送達當事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