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廢止)
6
六、清理機構應設法改善作業環境,如工作場所中有可能導致人員安全或
    健康危害時,除應設法消除危害因素外,並應依左列規定置備必要之
    防護器具供作業人員使用,並保持其性能及清潔。
 (一) 為防止廢棄物中之玻璃、鐵釘或廢棄針筒等尖銳物對作業人員產生
      手足切割或刺穿等危害,應使其佩戴安全手套、穿著安全鞋。
 (二) 為防止有害物質對作業人員造成健康危害,應使其佩戴適當防護具
      。
 (三) 為防止作業環境之噪音對作業人員造成聽力危害,應使其佩戴耳塞
      或耳罩。
 (四) 為防止夜間作業 (含街道清掃) 人員遭受車輛衝撞或跌倒之危害,
      應使其穿著反光斑馬衣、戴安全帽及使用照明工具。
 (五) 在機械裝置之下方或側方等狹窄處所實施檢點或保養等作業,應使
      其佩戴安全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