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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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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理機構對車輛機械之操作管理維護應依左列規定。
 (一) 車輛機械之駕駛及操作人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選用。
 (二) 車輛機械作業時,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及有危險之虞之
      場所。
 (三) 應告知作業人員不得使車輛機械在超過規定負荷下行駛或操作。
 (四) 對於車輛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作業人
      員之虞時,應停止運轉後始得為之。檢修工作如必須在運轉狀態下
      實施,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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