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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
    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拒絕實地訪視、評估及查驗。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
    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事業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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