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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勞動部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
    一人為召集人:
(一)勞動部代表四人。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二人。
(四)職業安全專家二人。
(五)職業衛生專家二人。
(六)職業重建專家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由勞動部提供遴聘名單,送本署辦理聘任事宜。
    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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