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勞動部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 一人為召集人: (一)勞動部代表四人。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二人。 (四)職業安全專家二人。 (五)職業衛生專家二人。 (六)職業重建專家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由勞動部提供遴聘名單,送本署辦理聘任事宜。 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