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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
    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另邀請有關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代表列
    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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