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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10
十、現場評鑑員之職掌如下:
 (一) 接受本會聘請赴申請實驗室做現場評鑑,並提出現場評鑑書面報告
      。
 (二) 作業環境實驗室對現場評鑑員所提改善事項提出書面資料進行答覆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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