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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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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現場評鑑員由本會聘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十五至三十一人擔任之,
      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 具實驗室技術主管之資格。
   (二) 從事工業衛生工作具有相當實務經驗者。
   (三) 擔任學術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之講師具有相當經驗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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