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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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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通過相關能力比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機化合物分析或無機化合物分析為每次各類別有十二個測試數據
      ,其中得有超過二個之測試數據在該次能力比試之容許範圍外。
 (二) 石綿等礦物性纖維分析、游離二氧化矽等礦物性粉塵分析或粉塵重
      量分析為每次各類別有四個測試數據,其中不得有超過一個之測試
      數據在該次能力比試之容許範圍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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