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通過相關能力比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機化合物分析或無機化合物分析為每次各類別有十二個測試數據 ,其中得有超過二個之測試數據在該次能力比試之容許範圍外。 (二) 石綿等礦物性纖維分析、游離二氧化矽等礦物性粉塵分析或粉塵重 量分析為每次各類別有四個測試數據,其中不得有超過一個之測試 數據在該次能力比試之容許範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