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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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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技術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 審核申請實驗室之書面資料及現場評鑑資料。
 (二) 審議申請實驗室之認可。
 (三) 審議對認可實驗室違規事項之處理。
 (四) 指導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必要之技術及執行。
 (五) 提供作業環境實驗室諮詢之事項。
 (六) 推薦具有能力之現場評鑑員。
 (七) 其他有關作業環境實驗室管理、技術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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