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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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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日上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實習課程應以日間實施為原則,學科課
    程得於夜間辦理。但夜間上課時數每日以三小時為原則,不得逾午後
    十時結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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