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 國勞工達以下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雇主僱用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人數達其僱用 人數百分之十六。 (二)雇主僱用人數在二十人至一百九十九人,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人 數達其僱用人數百分之三十七。 (三)雇主僱用人數在十九人以下,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人數達其僱用 人數百分之七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