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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點所稱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人數,指雇主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勞
    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由雇
    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人數。所稱僱用人數,指申請月前之二個月
    前(含申請月)二年內平均本國員工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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