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於初次招募、展延聘僱及重新招募申請時,須自 行提報申請日前二年內合計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人數之切結書 (如附 表) ,並計算申請日前二年內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人數除以申請月之 二個月 (含申請月) 前二年內月平均本國員工勞工保險投保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