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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於初次招募、展延聘僱及重新招募申請時,須自
    行提報申請日前二年內合計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人數之切結書 (如附
    表) ,並計算申請日前二年內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人數除以申請月之
    二個月 (含申請月) 前二年內月平均本國員工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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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表切結書.DOC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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