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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需之辦公處所,為因應業務之實
    際需求,得編列租金租用,所需辦公室面積依據「行政院與所屬各機
    關辦公處所空間及面積規劃原則」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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