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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直轄市、縣(市)政府開辦本業務所需之必要辦公設備、電腦連線設
    備及軟硬體設備等,得以購置方式辦理,並以購置辦理就業服務業務
    直接所需基本設備為限,但不包括機車、手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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