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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貳、目的: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於就業前瞭解其職業潛能、興趣、
    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等,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並
    使評量結果能與潛在就業環境充分結合,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
二、有效運用職業資料、職業簡介等資源,配合紙筆測驗及工作樣本等工
    具之充分運用,建構職業輔導評量之整合性軟硬體機制,並建立以就
    業為導向之職業輔導評量健全體制,有效促使身心障礙者順利就業。
三、開發潛在就業機會與職類,掌握就業市場與就業環境的動態;達成工
    作職務分析、職務再設計及工作輔具之需求,以建構身心障礙者職業
    輔導評量與職業重建相互搭配之運作體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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