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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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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僱用資格條件與酬勞標準:
 (一) 學歷資格:國內外大專院校輔導學系、社會工作學系、社會學系、
      心理學系、教育學系、特殊教育學系、工業教育學系、管理學系或
      其他相關科系以上畢業者。
      前項其他相關科系以上畢業者,須具有從事職業訓練、輔導工作二
      年以上經驗,始得僱用。
 (二) 酬勞標準:
      1.具有碩士以上學位者,以每月薪資 35,003 元僱用之。
      2.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及專科學校畢業者,以每
        月薪資 30,613 元僱用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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