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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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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僱用人選,由用人單位依規定辦理甄選,簽報機關 (構) 首長核定後
    僱用之,並於一週內將僱用名冊及契約書各一式二份,函送本局備查
    ;其中途離職時亦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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