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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其他應辦事項與注意事項
      一、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有不實者,
          取消及停止經費補助。
      二、承辦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
          ,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
          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以書面方式報本局
          核備,並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
      三、結算各項經費支出及經費核銷,應按辦理件度經費核銷,最遲
          應於各該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提送支出原始憑證、經費明
          細表、執行成果報告書及領據等資料至局,以便辦理請款及經
          費核銷事宜。
      四、計畫結束後,編製結案成果報告 (實錄) 及效益評估報告,彙
          整活動內容成果及建議事項 (10份) ,並提供結案報告磁片檔
          案 (送本局) ,俾利本局參考運用 (資料建檔、分析等) 。
      五、其他主辦單位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