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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務處理
 (一) 接受獎助單位應依核定獎助之設備 (設施) 項目、規格及數量透過
      政府指定之共同供應契約系統辦理採購,如須變更,應先報經本局
      核備;如所需項目未能自該系統取得者,則依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
      理是項採購。
 (二) 接受獎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所需設備 (設施) 之採購,並於
      完成驗收手續後十五日內,檢附原始支出憑證、財產增加單及成果
      報告函送本局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三) 接受獎助單位應將所獎助購置之設備 (設施) 列帳管理,並於所購
      設備 (設施) 明顯處標明「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獎助」字
      樣。
 (四) 接受獎助單位之實際配合款較原核定自籌款金額減少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本局得視其情形,要求其全額或按比例繳回獎助款項,並停
      止受理申請一年;必要時並依法令予以處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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