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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
一、前言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日訂定後,對
    於依法指定之高危險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就可能發生之災害,預先
    作好風險評估,擬定因應對策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並針對危
    險性工作場所中各項危害因素,採取預防管理措施,以避免重大危害
    之發生。
    為齊一審查尺度,並協助事業單位 (營造業) 於從事丁類危險性工作
    場所施工安全評估時,能掌握評估重點,爰就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
    橋樑工程) 之審查程序、文書格式及有關審查重點事項作成手冊,俾
    期望藉此引導事業單位落實安全評估之精神,充分掌握營造工程經常
    發生之墜落、感電、倒塌、崩塌等危害,對本質安全、安全防護、作
    業管制等措施,規劃採行更安全之施作工法,納入施工計畫中實施,
    以有效防止職業災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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