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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審查方式
 (一) 應通知下列人員出席,如未能出席應指定代理人出席;必要時得邀
      請業主及監造單位代表列席。
      1.總公司經營負責人。
      2.工作場所負責人 (工地主任) 。
      3.專任工程人員 (主任技師) 。
      4.工地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5.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6.現場各分項工程監工工程師。
      7.各分項工程承包商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二) 審查程序:
      1.事業單位對申請案件內容提出簡報。 (可建議事業單位至少包括
        :工程概要、現況調查結果、施工方法、施工機具、安全評估之
        重大危害及其災害防止對策、計劃內擬採安全衛生設施如何落實
        於施工過程等)
      2.事業單位回答審查委員所提問題 (題庫如附件二) 。
        主任技師負責有關專業技術部分之詢答;工地主任負責有關施工
        環境、施工方法、安全設施及管理整體性之詢答;分項工程承包
        商負責有關承攬部分作業流程及安全措施之詢答;安全評估人員
        負責有關安全評估方法及過程部分之詢答;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
        責有關安全管理規劃及推動部分之詢答。
      3.審查委員報告審查意見。
      4.事業單位代表離席,審查小組討論審查結果
      5.宣佈審查結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