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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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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判定基準:
 (一) 書面資料與答詢佔總成績之比重
      1 、書面資料佔百分之五十。
      2 、答詢佔百分之五十。
 (二) 判定基準
      1.合格之基本條件
      (1) 書面文件齊備。
      (2) 書面文件內容須與工程現況一致,文件內容也應相符,工程名
          稱、主要結構、主要施工方法、採行的安全衛生設施等需一致
          。
      (3) 工程中可能發生的主要特有災害項目均應評估出且採取相對之
          改善策略。
      (4) 事業單位應出席人員除主任技師、工地主任、施工安全評估人
          員外,其餘人員如未能出席者宜指定熟知申請案之代理人出席
          。
      2.合格之判定要件
      (1) 合格:
          A.審查時答詢:工地主任、主任技師、各分項工程承包商代表
            答詢內容說、寫、作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一致,答詢內容須
            與送審資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相符。
          B.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須達百分之八
            十以上符合本年度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
          C.補正再審之案件,前次審查委員意見已補正。
      (2) 補正再審:
          A.審查時答詢:工地主任、主任技師、各分項工程承包商代表
            答詢內容說、寫、作一致性未達百分之八十但在百分之六十
            以上,答詢內容與送審資料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八十但在百分
            之六十以上。
          B.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符合本年度
            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之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八
            十但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3) 不合格:
          A.審查時答詢:工地主任、主任技師、各分項工程承包商代表
            答詢內容說、寫、作一致性未達百分之六十,答詢內容與送
            審資料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六十。
          B.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符合本年度
            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之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六
            十。
          C.補正再審之案件,前次審查委員意見未補正。
 (三) 審查小組成員所提問題,事業單位答詢結果應詳予記錄並予以成績
      判定。 (答詢結果記錄表如附件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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