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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6
六、審查檢查重點項目:
    橋樑工程審查暨檢查重點包括基礎開挖、圍堰工程、沉箱工程、模板
    支撐及組拆、混凝土澆置、施工架組拆、基樁工程、墩柱施工、逐跨
    支撐工法、支撐先進工法、節塊推進工法、預鑄節塊吊裝工法、懸臂
    工法、鋼樑吊裝、吊橋及斜張橋施工、危險性機械等作業,是否依規
    定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以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是否依規定
    辦理等。 (審查檢查重點細項詳如附件五)
    九十一年度審查檢查重點如下:
 (一) 過河段及軟弱地質區之橋樑工程,支撐部分避免採就地支撐工法。
 (二) 就地支撐工法之橋樑工程,樑底及翼版部禁採單柱 (支) 支撐施工
      。
 (三) 各種施工工法之橋樑工程應設沉陷、變位、傾倒等觀測及警報系統
      。
 (四) 特殊施工工法 (如支撐先進工法、節塊吊裝工法、懸臂推進工法、
      全跨吊裝工法等) 施工安全衛生設備應機械設備化。
 (五) 特殊施工工法之工作車操作人員應專業及專責化 (避免外籍勞工參
      與該項工作車操作) 。
 (六) 橋樑基礎開挖面及橋面版邊緣開口部分,應裝設足夠強度護欄。
 (七) 採用 H  型作為橋樑支撐時,橫樑與縱樑及油壓千斤頂間,應有足
      夠能量及穩固之連接構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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