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案件審查結果處理
(一) 合格案件:
承辦人員將審查意見及事業單位承諾事項,函知事業單位審查合格
,同意其得使勞工於該場所從事作業,惟審查時答詢內容與送審資
料,或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僅達百分之八
十以上符合本年度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者,仍應於
合格函中規定事業單位修正以符合要求,並註明如嗣後發現申報資
料有虛偽造假情事或未按陳報事項辦理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二十三條規定予以廢止「合格」之認定。
(二) 補正再審案件:
案件審查結果答詢內容與送審資料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八十但在百分
之六十以上,或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與本
年度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之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八十
但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承辦人員將審查意見函知事業單位補正有關
資料後再函送檢查機構審查。
(三) 不合格案件:
案件審查結果答詢內容與送審資料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或
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與本年度要求之安全
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之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承辦人員
將審查意見函知事業單位「不合格」,全案退回事業單位修正後重
新申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