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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8
八、合格案件之查核:
    為落實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結果,對於已通過審查之丁類危險性工作
    場所應訂定年度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現場查核實施計畫,持續追蹤檢
    查查核,督促事業單位依送審文件及承諾事項確實執行,並期爾後危
    險性工作場所審查送審資料能更符合工程現場狀況及安全衛生需求,
    以提升工地安衛管理及設施水準。
 (一) 實施方式:
      已通過審查合格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查核程序如下:
      1.事前於查核表填寫事業單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承諾事項。
      2.派員前往通過審查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進行承諾事項及安全
        評估內容之查核。
      3.依查核表填列內容查核事業單位現場執行情形。
      4.工程監造單位監督事業單位依計畫執行情形。
 (二) 查核結果處理原則:
      1.事業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法令者,依法辦理 (通知限期
        改善、停工處分或罰鍰等) 。
      2.現場有發生重大職災之虞者,予以立即停工處分。對情節輕微、
        有改善誠意者並可於當日改善者,可請事業單位立即改善者,得
        免停工處分。
      3.若發現事業單位變更主要工程施工方法時,立即要求事業單位不
        得使勞工於該場所作業,並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並報請檢
        查機構審查合格始可作業。
      4.合格案件之查核未依審定合格計畫書執行者,視違法情節輕重,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予以廢止合格之認定,事業
        單位應重新提送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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