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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資格審查、核定: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即辦理初審作業,並加註初審意
      見後層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複審。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按申請案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並辦理資格
      審查,額滿為止,餘則依序列為後補單位。
 (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複審合格者發函通知申請單位及其擇定之融
      資行庫,依行庫一般授信作業程序辦理。融資行庫一經擇定,不得
      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