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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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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稅減免:
 (一) 興建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
      地價稅」比照自用住宅稅率。
 (二) 興建勞工住宅其依成本售予勞工者,售價及其成本應單獨列帳,其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徵免應依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民營企業職工福利委員會運用職工福利金辦理員工住宅貸款,所需
      之貸款資金逐年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免受「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
      項第八款之限制。其符合上開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其他規定者,
      得以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