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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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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融資優惠:
 (一) 企業、工會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經核定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者,
      可依下列規定向本會委託之行庫辦理興建費用之融資。 (各行庫配
      合措施表如附表五) 
 (二) 融資條件:
      1.融資金額:每坪興建費用之最高融資金額新台幣肆萬元整,每戶
        融資以不超過三十坪為限,惟實際融資金額及條件由提供資金行
        庫依當時有關規定辦理。每一申請單位最高融資金額以一百戶為
        限。
      2.融資利率:由政府補貼年息二厘。
      3.融資年限:
      (1) 興建勞工住宅出售勞工者,其融資年限自動工興建日起至竣工
          日止,最長不超過三年。
      (2) 興建勞工宿舍出租員工者,其融資年限最長為二十年。
      4.辦理貸款: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審查合格申請案通知申請單位辦理貸款,
          申請單位應依通知事項洽辦貸款事宜,未依期限辦理者,視同
          放棄。
      (2) 無法承貸之申請案件,承貸行庫應敘明無法承作之理由,通知
          申請單位並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空出名額依序由後補單
          位遞補。
      (3) 申請貸款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之抵押事宜,依各行庫有關
          規定辦理。
      (4) 申請單位應依規定按期繳納利息及償還本金,如連續三個月延
          滯繳納者,政府補貼之年息二厘部分即予停止。
      5.還款方式:
      (1) 興建勞工住宅出售員工者,興建期間僅付利息,完工出售後應
          本息平均償還,但自撥款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2) 興建勞工宿舍出租員工者,前三年僅付利息,以後分年分期,
          平均攤還本息。
 (三) 本項貸款利息補貼,直轄市申請案部分,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直
      轄市政府各負擔半數,餘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額負擔。
 (四) 本項融資優惠不適用相關勞工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