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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補助標準及訓練職類: 
一、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補助訓練生活津貼壹萬元,如另有扶養
    親屬者,除負擔家計婦女須扶養親屬二人 (含) 以上外,其每戶每月
    加給新台幣二、○○○元,最高以補助十二個月為限。須扶養親屬對
    象係指 (一) 申請人之直系親屬及配偶均無工作能力者, (二) 申請
    人之父母無工作能力且有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兄弟姊妹者;前述扶養
    親屬對象中,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 (含) 之間,均需檢附無工作能
    力或仍在學者之証明。
二、補助訓練職類:
 (一) 參加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訓練者
      ,僅限該機構設立證書所列載之訓練項目。
 (二) 參加學校所辦訓練者,以參加具職業訓練性質者為限 (包括產業自
      動化訓練及觀光旅遊、餐飲服務、食品烘培、設計與品管、企管與
      行銷、公關實務、媒體製作、財稅金融與保險、營建行銷及配合亞
      太營運中心專業技術等類之服務業職業訓練) 。至於語文、體育活
      動、藝術、休閒等職類,則不得提出申請。
 (三) 參加技藝補習班所辦訓練者,以參加下列各項訓練始得提出申請:
      1、建築 (含建築設計、室內設計、土木建築、水電工程、自來水
         管配管)
      2 、製圖 (含建築製圖、機械製圖)
      3、電機 (含電器修護、變壓器裝修、旋轉電機裝修)  
      4、機械電氣 (含室內配線、機踏車修護)  
      5、汽機車修護 (含汽車修護、機踏車修護)  
      6、無線電 (含視聽電子)  
      7、理髮、美髮、美容   
      8、美工設計 (含廣告設計)  
      9、會計 (含商業計算、會計事務)  
    10、縫紉 (含服裝設計製作、工業成衣打版等)  
    11、其他經職訓局認可之職類 
三、前項訓練期限係按各職類實際訓練時間計算,每月訓練總時數需滿八
    ○小時,且訓練期間需達一個月以上,最高以十二個月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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